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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粉灭火器有效期规定是多长时间
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,一个是灭火器筒体,依照国家相关规则,干粉灭火器的强行作废年限是10年,也即是干粉灭火器筒体的有效期为10年;别的一个方面,干粉灭火器的救活剂也有有效期,依照国家修建救活相关规则:在正常环境温度下贮存,干粉救活剂的有效期是5年。但一般来说干粉救活剂的替换期为 1 到 2 年,一般灭火器在重新充装时,修理单位都会贴上灭火器的年检标签,也即是说大都状况下干粉灭火器在10年有效期内,每隔1-2年都需求重新充装干粉救活剂,这两类有效期都是指灭火器从出厂之日起开端核算的。
了解这些内容今后,在运用干粉灭火器时一定要遵循准确的干粉灭火器的运用方法。
依据GB95-2007《灭火器修理与作废规程》7作废规则:
7.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到达如下年限的,有必要作废:
a) 水基型灭火器——6 年;
b) 干粉灭火器——10 年;
c) 洁净气体灭火器——10 年;
d)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——12年;
7.2 查看发现灭火器有下列状况之一者,有必要作废:
a) 筒体、器头按 8.2.1、8.2.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b)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.2.4 进行剩余变形率测验不合格的;
c) 筒体严峻锈蚀(漆皮大面积掉落,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,外表发生凹坑者)或衔接部位、筒底严峻锈蚀的;
d) 筒体严峻变形的;
e) 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缝补等修补痕迹的;
f) 筒体、器头(不含提、压把)的螺纹受损、失效的;
g)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衔接的灭火器;
h) 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构造等缺点的;
i)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;
j) 没有间歇喷发组织的手提式灭火器;
k) 筒体为平底等构造不合理的灭火器;
l) 没有生产厂称号和出厂年月的(含铭牌掉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称号;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辨认的);
m)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;
n) 按GA 402的规则应予作废的1211灭火器;
o) 不符合消防商品市场准入准则的灭火器;
p)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则应予作废的灭火器。
7.3 作废灭火器或贮气瓶,有必要在承认内部无压力的状况下,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、压扁或锯切,作废状况应有记载,并告诉送修单位。